演唱会假唱会受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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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个题,李代沫唱《我的歌声里》假唱事件,被行政处罚500元。 再说正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条款,假使A未经B授权使用其歌曲,那么A就构成侵权行为;而C作为组织者,在明知或者应知A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舞台、伴奏等进行表演,也应该认定为侵权。 那如果A或者C赔偿了B的版权费用,B是否还要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呢?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条款,我的理解是,只有当违法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行政处罚,则不要求达到较严重的程度才能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违法行为构成版权违法,即应该进行处罚——“罚”和“惩”并不是一定都需要达到很严重的程度才有可能发生。(当然我这里所说的“一定”不是绝对肯定的意思) 由此推论,即使A或C构成了版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未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故不可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注意这里的“不可以”是指“不必”而不是“不能”) 但是,如果因假唱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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