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时候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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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记载了当时的诉状格式,其中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向审案官署提交五份书面材料: (1)“词讼状”; (2)“告状人供状”; (3)“被告诉状”; (4)“诉讼保人姓名、年龄、籍贯、职业”; (5)“引证经史文字五条以上”。 在唐律中,上述所有文书都属“具牒”范畴,即必须亲笔书写的起诉书状。同时,还要求“每状不得过三百字”,违反者,要加罚俸禄,具体处罚标准依罪轻重而定。

宋代的民刑诉讼,原则上也都要先由原告书写诉状,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才能提起诉讼。如京诉须具四状,谓事款、理款、缘款、款目。若府、州、县诉亦须四状,或连名、或举监生、令史为干当。 这里的“四状”指的是四种不同格式的诉状。在宋律中,四种不同的格式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的案件。 除了以上四种法定的起诉书状外,一些特殊情形的民事诉讼,还须另行制作相应的补充性文书。如在宋代,民间发生的买卖纠纷,如果交易物品价值低而争议标的额大,就需增加一项新的诉状——“申明”,用以说明买卖关系成立及价格和争议的数额。

元代的《通制条格·卷六十五》中规定,“凡诉讼,先告状,后听断”。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就已经实行了现代诉讼中的“一审终审”制度——只要第一审判决生效,哪怕你不服气,想再打官司,也得另候批次。 这个朝代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色,那就是允许诉讼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者审理案件,当然,你选的时候也得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通制条格·卷七十七》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某官员审理案件的,该官员即享有所谓的“管辖专属权”——除非该官员本人因故不能审理时,才能由其他官员代行审判。不过,这种管辖专属权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在案件结案后随即失效。 再后来,到了明清两朝,中国的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和原理基本已经定型,继续沿袭唐宋元的传统,以书面语体为主的起诉书状一直是官方认可的合法诉讼文件。只不过这时不再严格限定字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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