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安全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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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安全的理念是,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为人为原因使核武器或核材料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破坏和威胁。 1974年8月,我国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核不扩散”。1992年10月,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放射性废物越境转移的声明》中明确宣布:“中国政府认为,各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将其用于危害任何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各国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制止和消除核武器、放射性物资及其制品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在1993年1月签署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签订时,中国又重申了这一立场。 目前,我国的核安全保障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不断完善,核安全水平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首先,是严密的法律保障。 截至2016年底,国务院先后公布了52部涉及核安全的行政法规,基本涵盖了核安全领域的重要事项;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等十多个省级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新修订的《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确定了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品及其相关物品的监管身份,为开展民用爆炸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基础。

其次,是科学的规划引领。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10年先后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核安全相关科研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计划当中,大力支持辐射探测、应急监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这些专项任务的完成,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核安全工作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是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核安全与放射源安全基本准则的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了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操作层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监管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一整套目标明确、分工负责、层级落实的核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是扎实的基础建设。 我们着力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起与国家综合国力相适应的核安全保障能力。在核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我们逐步完善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核安全委员会决策协调机制,形成了中央统筹、各方参与、协同高效的核安全治理格局;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坚持专业化教育与实战训练相结合,不断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在技术装备建设方面,我们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夯实硬件基础,积极打造信息化平台,为核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了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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